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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刑事案律师事务所

作者:197a2t 时间:2022-06-21 11:01:23

律师在现代法治社会的构建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,然而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辩护机制中,辩护律师面临着执业风险、压力增加等诸多难题,这严重影响了律师功能的发挥。要从根本上化解辩护律师的执业风险,必须完善对刑辩律师权利的保障措施,赋予律师一定的职业权利。

刑事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有什么区别

1、产生根据不同。刑事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根据是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委托授权或法院的依法指定,而刑事代理人参加诉讼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权。

2、诉讼地位不同。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,以自己名义进行辩护而不受被告人约束,但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,是附属于被代理人的,依被代理人意志从事活动。

3、诉讼任务不同。刑事辩护承担的是辩护职能,即反驳控方控诉,证明嫌疑人、被告人无罪或罪轻,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;而代理职责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。

4、适用范围不同。两类对象的诉讼利害关系正好相反,刑事辩护适用于公诉案子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、自诉案子的被告人;刑事代理适用于公诉案子的被害人、自诉人和附带民事当事人。

5、权利内容不同。刑事辩护人享有法律规定的会见权和通信权、取得证据权等广泛权利,有的权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不享有的;而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权利由被代理人授予,而且不能超过被代理人的权限范围。

6、权限范围不同。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,不存在被告人授权问题,即使所谓的授权也仅仅是使辩护人参加诉讼;而代理人是否参加诉讼,在何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都须授权决定。

7、活动名义不同。辩护人取得证据、提交辩护词等活动中使用的是自己的名义,而刑事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使用的是被代理人的名义。

刑事附带民诉的审理

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子一并审判,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子审判的过分迟延,才可以在刑事案子审判后,由同一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。

第九十九条 对于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一时难以确定,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庭等案子,为了防止刑事案子审判的过分迟延,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案子审判后,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。如果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无法继续参加审判的,可以更换审判组织成员。

第1百条 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子,除适用、刑事诉讼法外,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、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。

第1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认定案子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,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,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,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。

第1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子,不收取诉讼费。

王国强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,专业主修刑法,后从事刑事案子工作多年,对刑事案子办理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,长期专注于研究刑事法律实务,法学功底与实践办理案子经验兼优,擅长刑事案,先后办理了多起具有重大影响的案子,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效果。